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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48358号“今世源”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20065号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英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8日对第59948358号“今世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13003060号“今世缘”商标、第22110793号“今世缘喜庆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易误导相关公众,淡化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显著性。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今世缘”系列品牌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
2、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
3、广告合同、发票及图片;
4、产品经销合同、销售发票;
5、相关报道;
6、申请人2007-2018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及法定报表;
7、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202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复印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双方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其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本案中,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对此我局将其作为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予以考虑。但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中国大陆地区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申请人籍以知名的“白酒”商品所属行业不同,跨类较大,关联性较弱。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李迎生
宋佳
2024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