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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673553号“前尘往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574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亳州市龙湖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73553号“前尘往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7346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亳州市龙湖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标签、检验报告、拼多多及抖音店铺评论及订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23673553号第33类“前尘往事”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如下(以光盘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产品图片;
2、线上销售截屏;
3、检验报告等。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名下4件“前尘往事”商标,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商标为本案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注册,2018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产品图片,该部分证据虽然为自制证据,但结合其他销售证据,亦可佐证被申请人在实际销售时,产品上标注了复审商标。证据2中抖音店铺订单、拼多多订单截屏均有多件“前尘往事”商标的白酒等商品的订单记录。证据3为被申请人产品检验书,为被申请人生产销售“前尘往事”商标酒产品的准备性工作证据。被申请人虽称订单图片上显示为被申请人名下另一件“前尘往事”商标,但申请人提交证据1亦可证明被申请人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包装上,同时标注了上述商标。依据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该行为符合商业惯例,消费者在日常购买商品时,亦会将上述文字构成相同的“前尘往事”商标均认知为来源于被申请人。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白酒等商品的情况,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李硙
张红霞
2024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