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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82702号“年三十”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82842号
申请人:白绍义
委托代理人:苏州德琪燕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对第49682702号“年三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文字“年三十”是指除夕,是中国传统节日,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二、争议商标所含文字“年”是表示年份的意思,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酒的年份和产品属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三、争议商标违背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其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二、被申请人系酒类产品领域内的知名企业,其“古井贡”、“古井”、“年份原浆”商标已被认定为酒类行业中的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年三十”是“年份原浆”系列的一款古香型白酒,经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三、争议商标不属于商品名称,与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无关联,也不是正式的节日名称,只是象征着年味,寓意团圆美满,吉祥吉利,能够引起相关公众注意,反而具有较强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四、争议商标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五、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产生误认的情况,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六、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在百度百科和其官网简介;
2、被申请人2016年至2018年审计报告;
3、被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所获荣誉和奖励情况;
4、2021年至2022年“年三十”产品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及广告宣传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5、销售合同及发票;
6、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
7、相关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相关活动资料;
8、“年三十体验中心”体验店协议及照片;
9、电视广播媒体“年三十”产品广告发布明细表、视频广告、视听媒体播放资料;
10、其他商标注册资料证据。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中止审查理由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不再组织交换。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米酒;威士忌;朗姆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烧酒”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为程序性条款。
一、申请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未构成通用名称,亦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故我局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年三十”构成,根据公众的通常认知,“年三十”多指“农历中十二月的最后一天”,系中国传统节日“除夕”的另一种称呼,争议商标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争议商标是否维持注册无关联,不能成为本案裁定结论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4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