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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26627号“亳优视眼镜”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69927号
异议人:吴美标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市亳优视眼镜有限公司
异议人吴美标对被异议人亳州市亳优视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2426627号“亳优视眼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亳优视眼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配镜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602358号“优视眼镜YOUSHI及图”商标、第50937709号“优视医眼科”商标、第66900938号“优视镜生活”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配镜服务;配隐形眼镜”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26627号“亳优视眼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4年0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