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995651号“一锅一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81 2024-10-23 15:12:2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73995651号“一锅一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16647号

   

  申请人:北京海焱和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95651号“一锅一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38366号、第14232158号、第14232163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龚玉杰
袁靖涵

2024年08月19日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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