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575609号“痛痹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523 2024-10-23 15:12:2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74575609号“痛痹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15863号

   

  申请人:上海盈融阳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75609号“痛痹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鑫
李文萍
郑红燕

2024年08月20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