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407263号“小当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606 2024-10-29 11:24:0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74407263号“小当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28287号

   

  申请人:李舒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07263号“小当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他含义,具有独创性,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的混淆误认,该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当归”所含文字“当归”为一种药材,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食用燕窝”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张潇文
田益民

2024年08月28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