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497273号“美柚一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513 2024-10-29 11:24:0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73497273号“美柚一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27543号

   

  申请人: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美丽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97273号“美柚一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4340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介绍、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美柚一心”与引证商标“美的一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为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戴艳
符正

2024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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