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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5482727号“参马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26763号
申请人:河北参马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82727号“参马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349524号“参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所获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文件复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白媛
王海滨
2024年08月29日

引证商标

复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