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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4046949号“德益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28478号
申请人:克宇豪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46949号“德益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151870号“德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德益”,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户外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李硙
赵敏慧
2024年08月26日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