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739677号“谯城花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988 2024-11-06 17:33:54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66739677号“谯城花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71473号

   

  申请人:亳州市谯城区花茶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苏州优知汇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39677号“谯城花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理由:一、该申请的指定使用商品“花茶”非单一商品,不符合地理标志的要求。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明所报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的材料。三、申请人提交谯城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授权书》不符合要求,未按照正规的公文格式,提交有出具单位名称的红头文件,且不应有授权有效期。四、申请人提交的谯城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谯城花茶”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说明》未明确划定“谯城花茶”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且该说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未按照正规的公文格式,提交有出具单位名称的红头文件。五、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表述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且该条未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第七条非特殊的生产加工要求;第十三条“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其他义务”不明确;另规则中“产品(或服务项目)”未明确到底是商品还是服务。六、申请人提交的《“谯城花茶”的特定品质受谯城区特定地域环境、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关系。七、申请人提交的委托检测协议未明确委托的内容为:“谯城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且已过期。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的检测协议应是长期合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补正,删除其他类别只保留花茶单一类别。针对驳回决定中的其他驳回理由,申请人于复审补充证明材料中提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仍为“花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仍为“花茶”,非单一商品,不符合地理标志的要求,且申请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孟伊娜
孙萍

2024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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